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商初字第511号
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江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人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