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8148号
原告:***,男,193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
上列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仲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仲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一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