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9409号
原告:北京帮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920。
法定代表人:张慧,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银,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梁,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
法定代表人:张激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坤,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帮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帮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柳蓓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陈
书 记 员 帖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