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

12153**与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215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莉萍,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7号。
法定代表人:张激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坤,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