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

***与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91民初1090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2512781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科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达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18448元、奖金189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0元;3、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3065元;4、被告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离职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5、补缴2018年6月社保;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04年8月入职被告,后担任*苏区销售总监,底薪每月15000元,奖金根据个人业绩按比例发放;自2016年起,被告两年未发放奖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发放。原告无奈于2018年4月29日通过邮件要求被告结算相关费用及奖金,提出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5月19日,被告在未发放奖金情况下,单方通知5月24日为原告办理离职日,原告表示不同意。5月23日,被告邮件告知原告可支配费用为-294355.78元,原告表示异议要求提供结算明细,但被告未提供。被告于5月23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广达科技答辩:被告系合法解除,2018年4月29日原告提出辞职,5月19日被告表示同意,要求办理交接手续,被告足额支付工资、社保;原告无可供分配的奖金,区域划拨费用并非奖金,而是用于市场推广费用,即便存在,区域经理的工资、奖金均自区域划拨市场费用中统一支出,原告负责的区域效益差,扣减工资后无可供分配的金额;工资及年休假折算工资已足额发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8月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苏区域销售总监一职,原告每月实得工资为1500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5月。被告发放原告工资至2018年5月23日。
2018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总经理***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辞职申请,内容为“经过慎重的考虑,我认为个人的发展与公司的发展方向已经存在非常大的不一致,不管是对公安业务的理解、对产品开发和项目实施的管理理念又或是日常工作的态度等琐碎事情的看法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已不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任职,现正式提出辞职申请,希望在未来一个月完成工作的移交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2018年5月19日被告公司员工张激扬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你好!经公司讨论研究决定,尊重你的个人意愿,同意你的辞职要求。同时,出于对你个人发展的考虑,你无需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请你与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即可离职。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5月23日,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3日为你剩余的三天年假,你无需来公司上班,公司将支付你的工资至最后工作日。自2018年5月24日起,你与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你不得再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活动。”
2018年5月20日,原告邮件回复张激扬,内容为“我视本邮件为公司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按相关法律执行补偿。”2018年5月21日,被告回复原告邮件,表示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补偿;业绩、可支配费用、借款的结算事宜,公司据实结算。
2018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离职流程-工资、借款结算办理通知》。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广达科技市场销售部销售管理制度》第4条规定“区域划拨费用:每年由市场部门根据各区域总回款金额按‘软硬件**’×部分预定的比例拨出专门的市场费用由各区域经理用于市场推广。”第9条规定“人员工资待遇:工资:区域经理:每月工资、岗位不同、社保公积金、公司统一发放的补助以及年终公司统一考评确定的奖金数额由市场总监填写申请报公司领导批准,费用区域经理成本区域所发生的上述经费最终从该区域划拨市场费中扣除;其他人员上述经费由公司承担。…”第11条规定“销售业绩完成奖励:…实际签约合同软硬件**总额达到400完,奖励9万元;实际签约合同软硬件**总额达到400万以上每增加50万,奖励增加1万元。“原告根据上述规定主张奖金。被告对上述制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原告提供:证据1、2018年2月电子邮件,邮件主题为关于2016-2017年的费用结算,以证实其多次要求结算奖金未果。被告质证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2、聊天记录、邮箱无法登录截图、电子邮件,以证实其2018年6月仍在工作状态,5月23日工作邮箱无法使用,6月和人事确认工资发放问题。被告质证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3、业绩明细,以证实其主张业绩奖金。被告质证不予认可。
被告提供:2016年、2017年收款明细、工资明细,以证实原告无费用可供分配。原告质证收款明细部分认可,其他不予认可。
原告陈述,主张的奖金就是区域划拨费用和销售业绩完成奖励,其从单位获得收入即为奖金,为何规定为区域划拨费用,是被告制度,其不清楚,奖金无固定结算周期;开展工作需要垫付商务费用,一部分报销,其和公司不存在借款,2016年、2017年都没有结算过费用,被告出具的离职证明时间不认可。
被告陈述,仲裁后已出具离职证明;区域销售总监可借款用于市场推广,该借款在每年销售业绩结算中与可支配费用抵扣,原告2016年至今业绩不够抵扣前期借款,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核算确认最终金额。
再查明:**凯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1日裁决广达科技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予支持***的其他仲裁请求。***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社保缴费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电子邮件、销售管理制度、聊天记录、明细、通知、苏园劳仲案字[2018]第1523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首先,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告向被告发出申请辞职邮件,明确辞职理由,被告予以同意,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原告提出解除,并非被告单方解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奖金,首先,原告提供的销售管理制度中并未明确约定奖金,仅约定区域划拨费用和销售业绩完成奖励,且该制度中对于区域划拨费用的用途、区域经理工资、奖金发放均作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区域划拨费用即为奖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原告提供的2018年2月邮件明确费用结算,并未明确为奖金,且原告在辞职邮件中列明的辞职理由并未提及因被告未足额发放奖金;再次,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此前存在该项奖金发放,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符合销售业绩完成奖励的条件。经核算,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23日解除,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此前的工资,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缴社保,并非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关于原告主张的离职证明,双方确认被告已出具,解除时间与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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