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916号
原告:南京审计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南京天利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审计大学与被告南京天利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经审查,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在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故被告主体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审计大学对被告南京天利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元,退还给原告南京审计大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