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西路25号国贸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唐新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学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国,该公司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周贻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谷勇敢,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400元.由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培培
审 判 员 吴雪莹
审 判 员 徐林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光
书 记 员 王 冰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