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100628。
法定代表人:周贻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33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缴本案执行费8033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63320元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