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645号之一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79号1幢6楼西北607-33。
法定代表人:金华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春,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姚长兴。
被告:上海系筑建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37号120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总经理。
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永花路。
法定代表人:周贻照。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7室。
法定代表人:李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庆,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寅俊,员工。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上海系筑建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洁
书 记 员 黄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