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645号之一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79号1幢6楼西北607-33。
法定代表人:金华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春,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姚长兴。
被告:上海系筑建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37号120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总经理。
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永花路。
法定代表人:周贻照。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7室。
法定代表人:李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庆,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寅俊,员工。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上海系筑建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拓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洁
书 记 员 黄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