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346号
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100628,住所地:南京市**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0242936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300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