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3743号之一
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00号2幢B53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瑞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402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2023年7月17日,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