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实验区凤阳路新通大厦6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皖1003执21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詹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