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2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实验区凤阳路新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1251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989.02元(其中赔偿款19362.0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437元,执行费19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