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3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实验区凤阳路新通大厦6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声竹,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加寿,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通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加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皖1003执21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杨宝宏
审判员  朱艳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雪桔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