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宣城众诚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宣中执字第001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宣城众诚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宣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恒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众诚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裁定对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98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由于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2日、2017年1月10日预查封了第三人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县南城新天地4幢201—206室、3幢220室房产。现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均认为本院查封的房产已超执行标的,要求解除第三人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县南城新天地4幢201—206室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县南城新天地4幢201—206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代理审判员  杨 伟
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