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1民初424号
申请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卞恒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洪善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金保
人民陪审员 钟华强
人民陪审员 张面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