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1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镇皖南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369998(1-3)。
法定代表人:卞恒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7059098G。
法定代表人:洪善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做出的(2018)皖02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895687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2020年1月7日、1月21日、2月18日、3月23日、4月21日、5月8日5月27日、6月25日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账户;
2、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
3、执行过程中,本院续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城新天地1号楼202;203;2号楼102;103;104;201;202;203;204;205;206;207;209;210;301;302;305;309;3号楼103;107;109;110;111;112;4号楼201;202;203;204;205;206房产30套(因未纳税办证等原因未处置),查封期限36个月,查封日期2021年1月28日,如需续冻结请在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线下调查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经营地芜湖县陶辛镇集镇区,司法所干警告知陶辛镇无该企业,可能仅仅只是登记在陶辛镇,其他情况不详;
6、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圆融村镇银行账户25×××83.00范围,实际冻结0.96元,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日期2021年1月8日,如需续冻结请在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7、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逐一排查,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李渝林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