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巧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维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三、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天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392万元;四、***就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江苏天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112元,由被上诉人江苏天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62元,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224元,由被上诉人江苏天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被执行人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被多家法院多案轮候查封,本案亦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亦被多家法院、多案轮候查封,本院亦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地址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致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徐燕红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