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4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山建设集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巧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扬州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天山建设集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04执31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赵传豹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