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549号
原告:***,女,1994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银,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金,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基平,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重新准备起诉材料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