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985号
原告: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南御花园一村38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14104652。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大道南段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02446M。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70元,减半收取计8185元,由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