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618号
申请人: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6065142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翠景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161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541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74,868.8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