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316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马仕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尼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伟创晶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康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5.3元,减半收取302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3元,减半收取2870.2元,共计5897.9元,由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明
审判员***
审判员史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