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马仕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尼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伟创晶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康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5.3元,减半收取302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3元,减半收取2870.2元,共计5897.9元,由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明
审判员***
审判员史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