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60651423D。法定代表人:唐卫华。
被执行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翠景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16199。法定代表人:王来喜。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70531.68元(人民币,下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531.6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案件保全费1894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粤03破申468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启动破产预重整,同时函告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上述破产重整一案仍在审理当中。又,另案申请执行人朱茂峰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0)粤0310执4559号《决定书》,决定将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启动破产重整审查且函告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因此,依法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执4559号《决定书》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移送上一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案执行程序已事实上无法继续进行,可依法予以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