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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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67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维,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卫华。
原告***与被告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祝芳
人民陪审员姚亚琴
人民陪审员汪萍萍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