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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67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维,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卫华。
原告***与被告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祝芳
人民陪审员姚亚琴
人民陪审员汪萍萍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