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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2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名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72020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名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1284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户籍地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请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作限制出境备案。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25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