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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名瑞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131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浙江名瑞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72020932),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8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名瑞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以本案需待原告内固定拆除后才可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根据《瑞安市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减、免交的若干规定》(瑞法发[2014]6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