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清研车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6149号之二
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体育路988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马春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斌,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清研车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武行。
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清研车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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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云杰
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
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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