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3943号
申请执行人**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鲈乡XXXX街店面。
法定代表人马春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系**市松陵镇XXXX业主。
申请执行人**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钱**确认结欠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万元,合计140万元,由被告钱**于2014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0万元;二、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钱**负担,并于2014年10月20日直接给付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00元,申请执行费164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钱**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向***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钱**名下登记有苏E×××××凯迪拉克小汽车一辆、苏E×××××江铃全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故暂无法处置;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钱**、钱斌海共同共有的位于松陵镇八坼北新街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XXXX52、01XXXX51,建筑面积为289.58平方米),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钱**唯一生活住房,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钱**名下登记有位于松陵镇交通南路房地产(房产所有证号为0XXXX77,建筑面积6851.66平方米)。现被执行人钱**名下位于松陵镇交通南路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钱**涉及案件较多,本案暂程序终结,待现有可处置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钱**名下可处置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待日后被执行人钱**名下可处置财产处理完毕后,申请恢复并参与分配。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韩长安
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