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终字第0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上诉人***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周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