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尚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7762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钟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