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2013号
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大道与石弓山路交口佳源星港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PHRAU9L。
法定代表人:卞恒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无为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6888R。
法定代表人:尚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支行1277××××8999账户内存款81万元予以冻结,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我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皖16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支行1277××××8999账户内存款81万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现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更换其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并提供另一账户以供冻结,该账户内现有存款1932264.0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涡阳支行3405××××0619账户内存款8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冻结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支行1277××××8999账户内存款8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