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财保31号
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无为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6888R。
法定代表人:尚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大道与石弓山路交口佳源星港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PHRAU9L。
法定代表人:卞恒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支行1277××××8999账户内存款81万元予以冻结。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支行1277××××8999账户内存款81万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赵 磊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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