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383号
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无为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688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13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13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国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