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商初字第001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区红旗中路60号。
法定负责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