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异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7423210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步国,男,汉族,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刘步国申请执行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7月13日,异议人***、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审查中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徐 蓉
审 判 员 邵爱静
审 判 员 张大鹏
法官助理 杨 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