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468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4-1号。
法定代表人:汪宝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841。
法定代表人:程大同,该公司经理。
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娅婕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