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468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4-1号。

法定代表人:汪宝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841。

法定代表人:程大同,该公司经理。

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娅婕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