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恢3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