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恢3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