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人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人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24执325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人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324000018778,住所地睢宁县人民东路北侧与文学路北路交叉处泰和医院楼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系徐州嘉南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8386-5,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天虹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人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人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
审判员*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