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3206545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苏0412民初465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暂时无大额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认可院的调查。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710726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家亮
审判员陈建
审判员戴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超
书记员胡酉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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