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上诉人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仁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3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上诉人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