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1357号
原告:安徽瑞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银泰城A座29楼2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875604R。
法定代表人:孙岩,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32065452.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建伟。
原告安徽瑞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双方已经调解,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瑞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安徽瑞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加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