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22民初1569号 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海路南范家河村北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8826932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莒县**街道爱国社区爱国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T4213J。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32065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园林莒县公司”)、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诊,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中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给付工程款228050元及利息(利息以2280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被告中艺园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中艺园林莒县公司、普泰公司与建设单位莒县沭河公园管理处三方签订《弱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发包的位于莒县沭河公园内的“2017莒县沭河公园提升项目背景音乐系统工程”,施工范围内容为包工、包料、包质量等,工程造价暂定为468050元(后增加至494049.90元),最终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付款方式为甲方(中艺园林莒县公司)收到乙方(山东普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经公司审核后七日内全额支付。2017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2018年4月,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2019年1月18日,山东阳光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经审定工程造价为468050元。截止2021年4月6日,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仅支付原告工程款24万元,余款228050元以暂时无款为由拖付至今。2022年2月24日,山东普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变更登记为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艺园林莒县公司、中艺园林公司辩称,1.签订合同时原告已知道实际计量和付款方式:没有预付款;按实计量;最终以工程造价审计为准;付款周期一般一年两次具体根据财政局拨付财政投资资金情况确定(总合同72页1-2行),且签订合同时被告提出根据沭河公园管理处实际付款情况(三方合同第一页第四条),以上说明原告知道付款不能及时且付款周期长。2.本项目总审计未结束,原告与建设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不予确认,项目工程审计必须以被告与建设方共同确认,且审计方式是纳入总合同工程量的最终审计为准。3.诉讼主体不当,原告应起诉中艺园林莒县公司和建设方沭河公园管理处。4.莒县沭河公园2017年改造提升项目,建设方沭河公司管理处欠被告工程款未支付完毕,被告已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也已大于被告与建设方签订的总合同的付款比例。原告应与建设方协商,被告配合,一同向建设方催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7日,莒县沭河公园管理处与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莒县沭河公园2017年改造提升项目发包给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2017年11月6日,发包方中艺园林莒县公司(甲方)与承包方山东普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建设方莒县沭河公园管理处(丙方)签订《弱电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中艺园林莒县公司将位于莒县沭河公园2017莒县沭河公园提升项目背景音乐系统工程发包给山东普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丙三方商定工程总造价暂为人民币468050元(含税价),最终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付款方式根据总合同付款方式和莒县沭河公园管理处实际付款情况,甲方收到乙方票据经公司审核后七日内全额支付乙方工程款。 2017莒县沭河公园提升项目背景音乐系统工程于2017年12月30日竣工,2018年4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1月18日,经山东阳光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作出山东阳光结算[2019]116号审核报告书,莒县沭河公园提升项目背景音乐系统工程审定造价为468050元。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自2019年至2022年3月11日,原告分多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8050元,并于2022年3月12日向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邮寄最后一张发票,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签收。 另查明,山东普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名称变更为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普泰公司与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签订的《弱电工程分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根据合同内容将涉案2017莒县沭河公园提升项目背景音乐系统工程施工完毕,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经审计工程造价为468050元,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228050元(468050元-240000元)。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应由被告中艺园林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自被告中艺园林莒县公司收到最后一张发票后7日起即2022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28050元及利息(利息以228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可直接支付至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的3708××××1005的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