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3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彬,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开放大道10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50039。
法定代表人:崔绍坤,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21)黑0603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日240元,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没有写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的合同在申请人处,由于申请人丢失该合同,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推定被申请人**日工资300元。一审中申请人举证其有起吊装证,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日工资300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是电工,工资应按照每日240元进行结算。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刘金龙均为电工,因此主张应当以刘金龙的工资与申请人制作的出勤表推定被申请人**的工资应当为240元每天。案外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不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并且,在原审笔录中,对于被申请人**除了电工工作之外,仍要负担一些吊装工作,再审申请人也在笔录和再审申请书中予以确认,因此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工资适当高于其他电工并无不当。在一审诉讼中,被申请人**提出劳务合同在再审申请人***处,再审申请人***对此项事实予以确认,但是再审申请人***却以合同丢失为由主张不能向法庭提交该份证据。因此,一审法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推定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2021)黑0603民初5116号判决书并予以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江平
审判员  王晓宇
审判员  赵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艺轩
附:本裁定所依据和参照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