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连,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群,江苏一正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06号5楼。
法定代表人:崔绍坤。
破产管理人: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浩,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苏0902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忠和
审 判 员 李汉林
审 判 员 张海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明鹏
书 记 员 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