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彬,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一审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开放大道106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崔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3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日240元,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没有写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在申请人处,由于申请人丢失该合同,适用证据规则推定被申请人**日工资300元。一审中申请人举证其有起吊装证,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日工资300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是电工,工资应按照每日240元进行结算。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请求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规定,即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边 坤
审 判 员 周亚芬
审 判 员 崔明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宇奇
书 记 员 孙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