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6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便仓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群,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青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鹏,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开放大道106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葛荣贵,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浩,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崔启成,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原审被告:崔启楼,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群,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青华、**及原审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启成、崔启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5元、1876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永军
审判员  丁 莉
审判员  窦晓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