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卢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崔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孙崇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姚焕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绍坤,男,194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金书兰,女,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严红平,女,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崔启楼,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夏丽娟,女,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宇成置业有限公司、崔绍坤、金书兰、***、严红平、崔启楼、夏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苏0991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受理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苏09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受理余焕然对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由于被执行人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破产审理法院申请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