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740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方经济开发区中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软件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06号5楼(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