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172号
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西路1号5幢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岳文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湖东镇镇湖北路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孙玉军。
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17元,由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美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瑞
书 记 员 徐苏敏